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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资产向合伙企业出资能否分期缴纳所得税?_税务网校_海南财税代理
发布时间:2021-05-14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划定,合资人该当凭据约定的出资方法、数额和缴付期限,推行出资义务。

合资企业的出资方法包罗钱币、实物、常识产权、地皮利用权或其他工业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公司或个人出资创立合资企业海南公司注册,如以实物资产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吗?我们来详细阐明一下。

一、公司以实物向合资企业出资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非钱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划定,住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钱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钱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高出5年期限内,分期匀称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划定计较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第二款划定,本通知所称非钱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钱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住民企业,或将非钱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住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宣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一条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南公司注册,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划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不合用本法。

第二条划定,企业分为住民企业和非住民企业。本法所称住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创立,可能依照外国(地域)法令创立但实际打点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按照上述划定,公司以实物资产对合资企业出资,由于被投资的合资企业不是住民企业,所以公司合资人不能合用财税〔2014〕116号文件分5年匀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个人以实物向合资企业出资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钱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划定,个人以非钱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钱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产生。对个人转让非钱币性资产的所得,应凭据“工业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较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划定,个人以非钱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代价确认非钱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钱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公道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钱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钱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钱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第三条划定,个人应在产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构造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坚苦的,海南公司注册,可公道确定分期缴纳打算并报主管税务构造存案后,自产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高出5个公积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划定,个人以实物资产对合资企业出资,由于取得的是合资企业的份额而不是股权,所以不能合用财税〔2015〕41号文件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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