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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海南公司注册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
发布时间:2021-03-30

国度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良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解前已按原16%、10%合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产生销售折让、中止可能退回等景象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凭据原合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从头开具的,先凭据原合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从头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解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该当凭据原合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解后税率,纳税人产生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景象的,可以手工选择原合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处事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该当凭据更新后的《商品和处事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该当实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解。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产生非正常损失,可能改变用途,专用于浅易计税要领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可能个人消费的,凭据下列公式计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凭据划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产生用途改变,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用于答允抵扣进项税额项目标,凭据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较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较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凭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良有关政策的通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划定,合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出产、糊口性处事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合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处事厅)提交《合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合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处事、电信处事、现代处事、糊口处事的,应凭据四项处事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合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通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步伐》(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15号宣布)同时废止。

附件:合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度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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