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根基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度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税务局,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新疆出产建立兵团财务局:
现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受托投资的根基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打点机构在国务院核准的投资范畴内,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进程中,提供贷款处事取得的全部利钱及利钱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打点机构在国务院核准的投资范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打点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打点勾当取得的收入,依照税礼貌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打点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交易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打点机构打点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打点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宣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宣布前产生的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切合本通知划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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