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64号
进一步明晰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合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企业刊行的永续债,可以合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海南公司注册,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钱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凭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划定举办处理惩罚,个中,刊行方和投资方均为住民企业的,海南公司注册,永续债利钱收入可以合用企业所得税礼貌定的住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划定;同时刊行方付出的永续债利钱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刊行切合划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凭据债券利钱合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刊行方付出的永续债利钱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钱收入该当依法纳税。
三、本通告第二条所称切合划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切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晰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必然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加被投资企业日常出产策划勾当;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意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欠债;
(八)该项投资不包袱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策划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刊行永续债,该当将其合用的税收处理惩罚要领在证券生意业务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刊行市场的刊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五、刊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物的税收处理惩罚要领一经确定,不得改观。企业对永续债采纳的税收处理惩罚步伐与管帐核算方法纷歧致的,刊行方、投资方在举办税收处理惩罚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解。
六、本通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度成长改良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视打点委员会、中国证券监视打点委员会答应,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生意业务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视打点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存案,依照法定措施刊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晰到期日的债券,包罗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东西(含永续单据)、无固按期限成本债券等。
七、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6日
新政领略: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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