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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海南公司注册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29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打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1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良精力,优化税收营商情况,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打点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筹划纲领(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纳税信用打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本通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构造完成挂号信息确认且核算方法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合用国度税务总局纳税信用打点相关划定。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海南代理记账,调解纳税信用评价计分要领中的起评分法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很是常性指标信息的,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很是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解税务构造对D级纳税人采纳的信用打点法子。对付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存D级评价调解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构造应凭据本条前述划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解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解。对付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存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环境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海南公司注册,向主管税务构造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构造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解,并随评价功效向纳税人提供复核环境的自我查询处事。

五、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打点步伐(试行)》(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40号宣布)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明晰纳税信用打点若干业务口径的通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明晰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通告》(2015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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