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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税务总局 关于调海南公司注册解《中国税收住民身份证明
发布时间:2021-03-29

国度税务总局
关于调解《中国税收住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7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令礼貌,为共同个人所得税改良,国度税务总局抉择调解《中国税收住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住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门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构造)申请开具《税收住民证明》。中国住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个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构造申请。合资企业该当以个中国住民合资人作为申请人,海南公司注册,向中国住民合资人主管税务构造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住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构造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住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报酬收入有关的条约、协议、董事会可能股东会决策、相关付出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工钱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好处干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质料,包罗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环境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工钱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海南公司注册,而一个纳税年度内涵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质料,包罗进出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海南公司注册,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挂号注册环境;
(六)合资企业的中国住民合资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资企业挂号注册环境。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该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构造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构造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住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40号宣布,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1.中国税收住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住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国度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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