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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海南公司注册别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
发布时间:2021-03-26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别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别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出产策划资金压力,引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别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划定治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通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切合《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2019年第2号)划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别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别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划定治理小我私家所得税策划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小我私家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个中,个别工商户实行浅易申报的,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小我私家所得税,海南代理记账,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通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通告宣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切合本通告划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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