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晰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40号
现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凭据“金融商品转让”计较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凭据“金融商品转让”计较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别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钱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用《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钱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划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地皮所有者依法征收地皮,并向地皮利用者付出地皮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赔偿费的行为,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划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划定的地皮利用者将地皮利用权偿还给地皮所有者的景象。
四、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产生未处理惩罚的事项,海南公司注册,按本通告划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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