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关于稀有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务厅(局),海南代理记账,新疆出产建树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四川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度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税务局:
为勉励稀有病制药财富成长,低落患者用药本钱,现将稀有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稀有病药品,可选择凭据浅易步伐依照3%征收率计较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浅易步伐计较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改观。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海南公司注册,对入口稀有病药品,海南公司注册,减按3%征收入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稀有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合用本通知第一条划定的浅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稀有病药品,是指经国度药品监视打点部分核准注册的稀有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稀有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稀有病药品范畴实动作态调解,由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按照变革环境当令明晰。
附件:稀有病药品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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