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72号
现就保险企业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产生与其策划勾当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不高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门,在计较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高出部门,答允结转今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承凭据《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划定处理惩罚。保险企业应成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打点制度,海南代理记账,并增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打点。
三、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凭据本通告划定执行。
特此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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