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度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度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次乙类范畴的通知》的通知
藏人社发﹝2018﹞144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人民当局驻内陆各服务处老干部老工人处事处、干休所:
现将《国度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度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次乙类范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转发你们,并团结我区实际,提出以下事情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将17种抗癌药(包罗已在我区(2017年版)药品目次范畴内的“西妥昔单抗、阿昔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舒尼替尼、奥曲肽微球打针剂”7种药品) 全部纳入我区药品目次的乙类药品付出范畴,海南公司注册,并严格执行国度划定的医保付出尺度和限定付出范畴。
二、全区各级各部分按要求,实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确保2018年11月10日起执行,划定的付出尺度有效期停止2020年11月30日,海南公司注册,有效期满后,海南代理记账,凭据国度医保付出尺度有关划定团结我区实际举办调解。
三、执行中碰着的重大问题请实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自治区医疗保险局接洽。
附件:《国度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度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次乙类范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pdf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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