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谜底】
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域策划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打点步伐>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57号)划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出产策划职能,且在内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物售后处事、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帮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当场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取消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治理注销税务挂号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当场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十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海南公司注册,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打点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步伐划定计较分摊并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当场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产生归并、分立、打点层级改观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步伐划定计较分摊并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三十三条 本步伐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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