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册后,要设立分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隶属公司章程
4 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在海口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7* 前置审批文件
8 其他有关文件
说明:第2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第5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 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6项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印章。
第7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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