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目前在海南注册有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还是有很多要求和限制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注册时持股比例受限
(1)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2)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3)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
(4) 境外投资者未经批准不得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参股的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按照权益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
2002年《规则》颁布时,对上述第(1)点和第(2)点中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和内资股东持股比例下限的规定均为1/3;2007年修订的《规则》沿用该等比例限制规定,但新增了下述第(1)点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份或战投的例外规定;2012年修订的《规则》中,该等持股比例的限制均调整为49%。
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注册时股东资格条件受限
除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和内资股东分别作出股东条件要求外,《规则》要求新设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该限制亦存在例外:
(1)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受该限制性规定的约束;
(2) 在CEPA10框架下于海南市、海南省、海南市或改革试验区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其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3) 根据《进一步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海南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在海南自贸区内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内资股东不要求为证券公司;
(4) 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海南自贸区正研究探索允许台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注册时经营范围限制
根据《规则》明确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仅包括:(1)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2)外资股的经纪;(3)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4)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除非证券公司属于“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情形,该等情形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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