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开股东会
(1)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二)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形成会议决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或其他相关材料、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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