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从事生产和经营额纳税人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出具以下资料:
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还需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6、若是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交总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依法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中的项目。加盖相关企业印章再将表格交由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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