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
因此,你公司应按照20万元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允许用支付的佣金直接冲减合同金额。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条款已废止,是否需要报送其他相关资料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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