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2019年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合并了!企业财税人员只要报一次!!!
一、申报表变化:
1、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3、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可使用合并后的申报表单同时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减免税申报和税源申报;
二、填报内容变化:
1、调整部分数据项目。一是删除纳税申报表中“联系人”“联系方式”,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中“填表日期”“纳税人声明”“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税源明细表中“纳税人分类”“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二是在税源明细表中增加“不动产单元号”;
2、规范部分数据项目名称。一是将“纳税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将“宗地的地号”“地号”修改为“宗地号”。三是将“土地使用权证号”“产权证书号”修改为“不动产权证号”。四是将“经核准的困难减免起止时间”修改为“减免起止时间”;
从上面的修改事项可见,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不用担心有大变化,申报操作与之前基本一致;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新版表格的样式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的附件;
2、减免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除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中直接录入“减免税信息”后,即可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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