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说一下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海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
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海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政策已开始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期间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免费申请一般纳税人,欢迎致电:1501368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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