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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税务处理和不征税发票
发布时间:2021-06-28

安全生产费税务处理和不征税发票 2019-11-18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个人节税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企业节税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处理,即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公司节税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安全生产费用时,暂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下列“不征税”项目税收分类编码表:。

  个税节税6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预付卡销售)。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补开营业税发票):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04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6分红节税05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二,开票规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暂时就上述12种情况可以开具:发票税率栏“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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