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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及了解
发布时间:2021-06-28

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及了解 2019-11-30

  一,增值税

  (一)农产品征税范围及适用税率。

  从2017年7月1日起,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1%,农产品(以下称“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农产品和经过初加工的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补充列举的农产品,另外未列入农产品范围的食用植物油也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经过深加工的个人节税农产品增值税税率17%。

  (二)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及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根据《财政部,企业节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农产品适用税率由13%简并为11%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可对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加计扣除,申报表填写规则如公司节税下:。

  1.购买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时,将当期增值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3%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计算公式为:。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3%-11%)。

  2.购买方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个税节税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11%的扣除率计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并根据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计算填报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其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分红节税发票(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扣除。

  4.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农产品扣除办法的,按公式计算得出的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购买方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等申报表后,将《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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