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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个税缴纳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1-06-28

工资个税缴纳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9-11-28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补缴申报工作,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补缴申报提交的资料规范如下:。

  一,补缴(更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超过六个月的,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仅接受扣缴单位补缴(更正)六个月以内(不含当前属期)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数据,超过六个个人节税月的,需提供以下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包括纸质报表或者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导出的电子数据表格。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原始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或者员工的上班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法院,劳动仲裁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企业节税以上第1,2,3项为用工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须提供的资料,第4项资料须至少提供一项,无法同时提供第2,3,4项材料的,须提供第5项材料。

  如果纳税人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协助核实具体情况。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公司节税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建筑业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的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个税节税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会计处理。

  建筑服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区分相关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相关建造分红节税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前者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后者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3.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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