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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黑名单和企业涉税大坑
发布时间:2021-06-28

税收黑名单和企业涉税大坑 2019-11-23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黑名单标准)。

  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会被列入“黑名单”之内呢。

  2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个人节税,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移出黑名单的条件。

  一旦纳入企业节税黑名单,是否就意味着纳税人永世不得翻身永远在“阳光下暴晒”,从此“无颜再见江东父老”。

  按照24号公告的要求,符合下列特定情况的,可以从“黑名单”中移出:。

  24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节税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2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但同时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注:可能已经移出“黑名单”,但信用污点一直存在)。

  第一种坑: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既不索要发票,也不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直接列支费用,个税节税。

  有些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只是简单的做了一个《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相关人员签字后进行发放并列支相关费用。

  这种处理方法是严重错误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进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企业支付劳务报酬,分红节税无论金额大小,都应该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即可。

  第二种坑: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在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后,不索要发票,直接将支付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很多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不要求取得劳务费的个人向企业提供正式发票,只是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然后直接列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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