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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怠于清算要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28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清算义务。

  案情简介:

  2007年,机械公司欠贸易公司货款139万余元。2008年,机械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现该公司无办公经营地,账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并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2009年,贸易公司诉请机械公司偿还货款及违约金,并主张全部股东方某、蒋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①贸易公司按约供货后,机械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应承担相应付款及违约责任。方某、蒋某和王某作为机械公司股东,应在机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方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机械公司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方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对机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机械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无论蒋某、王某在机械公司中所占股份多少,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两人在机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均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机械公司进行清算。

  ③根据查明事实,机械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只能证明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机械公司财产,不能证明机械公司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机械公司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机械公司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某、王某委托专业客服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专业客服的证明,仅能证明蒋某、王某欲对机械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机械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蒋某、王某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判决机械公司偿还贸易公司货款139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方某、蒋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应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例索引:

  海南一中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某贸易与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海南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20918/3:9);另见《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赔偿责任——海南一中院判决存亮公司诉蒋志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海南一中院,徐越峰;最高人民法院,司伟),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0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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