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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范本
发布时间:2021-06-28

  一般情况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在法律上称为“协议管辖”,要使协议管辖有效、合法,因此一些细节方面的问题需要仔细关注,否则往往因为一些细节方面的问题没有处理好就会产生纠纷。那么股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范本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股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范本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海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诉纠纷案件,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海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股权纠纷管辖权相关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意见》第三十三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三、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的条件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以上就是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股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范本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股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在数量上,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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