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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被政府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
发布时间:2021-06-25

  问:我司有一处投资性房地产被政府征收,已签订相关补偿协议,补偿款至今尚未收齐,只收到协议31.6%款,剩余将跨到第二年到帐。现咨询几种账务处理:①是否根据已收到的部分款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将全部成本结转其他业务成本;②还是根据已收到的部分款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按31.6%比例结转成本?③还是按协议全部确认收入,全部结转成本;④还是等款项全部收齐后,一并确认收入,成本;⑤还是收到款先做其他专项应付款,投资性房地成本结转营业外支出,等款项收齐在转收入。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当年按合同总价确认收人(又不能知道政府全额到帐时间),对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哪种处理方式能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并合符税法相关规定,盼回复。

  答: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因此如果前面的条件均满足的话,最后考虑价款的收回是否为大于50%的可能性,如果是,就可以确认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中,这种情况属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作为所得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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