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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明确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发布时间:2021-06-20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规范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推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中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二、提供资料

(一)缴税困难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及有关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涉税情况;申请理由和依据。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提供受灾、受损材料。

(三)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提供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材料。

(四)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资料。

土地权属等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三、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困难减免税申请。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可在当年申请。

四、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受理机关为县(市、区)税务机关。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定州、辛集市除外)须向设区市税务机关备案。

此外,《公告》明确,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另外,《公告》还指出,对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公告依法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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