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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12项税收优惠出台,创业就业更便捷
发布时间:2021-06-20

为了鼓励创业就业,激发内生“动力”。近日,税务总局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从六个方面梳理了推动脱贫攻坚的税收政策。其中,就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税收优惠政策已有2类12项。至于税收优惠对创业者有哪些帮助,接下来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将和大家详细解说。

据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了解,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税收优惠政策共包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两大类,共12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指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无论是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非企业单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符合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 企业纳税申报不超过9万元条件,即可免征收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即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内,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则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于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其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计算,缩短折旧年限,使得企业取得更大的资金流动。
4、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按季申报纳税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将免征教育费附件、地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5、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即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公民选择注册个体户后,便可在2017年1月1日后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2017年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注册个体户后,便能在2018-2020年享受限额8000元的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6、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对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允许其在2017年1月1日后的3年内,按企业实际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附件和企业所得税,切实降低企业的税负。
除此以外,《指引》还提出了残疾人创业免增值税与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个体户以及特殊教育校办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动力。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出台,而不少企业并不清楚如何享受优惠,建议企业可找一家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了解最新的财税政策。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南宁专业代办机构,不仅为南宁创业者提供企业纳税申报服务,还提供一站式的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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