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正常交易的副产品,是一个棋子,是在不影响交易一盘棋的情况下应考虑的因素。任何有利的税收结果会产生合法的副产品,不利的后果可能导致废品,增加企业集团的费用和现金流出。由于税务筹划是建立在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国际贯例等基本框架之内,以保证筹划结果存在安全边界: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因此,企业集团在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循收下基本前提。
1、理性经济人假设:交易各方对每一项交易都会衡量其代价和利益,并且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来行动。任何一方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都设法从对方那里达到对自己最有利的条款。在此假设下,税收问题只是双方或多方谈判战略的一部分。如果修改某项交易涉及到税收结果,必须让双方都能取得满意的税收利益;若某一方不能从中获得税收利益,则须从交易的其他方面得到补偿,否则,交易不能成功。《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关联方交易必须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款项收付或费用支付的标准,并到税务机关备案,否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对关联方交易作出纳税调整,从而合税务筹划失去意义。
2、合理商业目的假设: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时,往往审查交易和事项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地,以证明交易的正当性。如果企业集团进行的交易或事项被认为存在避税嫌疑而没有合理的商业目地,或者可以采用简单的交易方式得到类似的经济结果,税务机关会重新界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可能对纳税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企业集团的税务筹划必须在具有合理的商业目地的假设下,才能有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该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同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实质重于形式假设:《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
公司税收筹划在开展的时候,除了需要做好以上工作之外,还需要做好其他筹划先骨干那的工作,这样才能确保筹划的成功,这包括方案的制定、信息的了解以及细节的管理和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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