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日前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制度的贯彻落实,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与此同时,由于观念转变滞后、自身能力有限等原因,一些政府部门对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仍不到位,影响了工作进展。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重要指引,有利于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督促和规范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
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落实审查责任,把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到每一项政策的起草和决策过程中,防止再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同时,将依法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使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合力,共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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