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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破行政性垄断,坚持维护企业合理市场竞
发布时间:2021-06-20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明确对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进行规制,防止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破行政性垄断,这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通过打破行政性垄断,大力实施竞争政策,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使缺乏竞争力的企业退出市场,让优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获取更多的资源而发展壮大,有利于提升相关产业乃至整个经济的活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快速推进,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更加广阔的舞台,市场活力大大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大幅提升,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一些领域还存在着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有些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甚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或违规给予个别市场主体优惠政策。

这样的案例确实时有发生。例如,个别省份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某省在“金保工程”的医疗保险业务中,统一规定社会保障卡读卡器品牌、型号、价格,指定购买地点,并协调运营商对全省医保专线统一市场定价;某地发文禁止其他省份食盐流入当地境内进行批发、零售,等等,都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性垄断不仅容易妨害自由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也阻碍了统一、开放、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导致市场壁垒重重,商品及生产要素流通受阻,各地、各企业的比较优势难以得到发挥,不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且,还容易损害经营者自由经营的合法权益,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导致垄断价格和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影响了消费者权益。

对行政垄断说“不”,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行政性垄断的实质是行政权力在市场中的滥用。”我国一些领域之所以长期存在行政性垄断,有体制机制的深层次原因,有相关法律法规待完善的原因,有个别官员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也有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扎得不紧、关得不牢的原因。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且《反垄断法》已颁布十年的背景下,仍然有个别部门和地方在行政性垄断的问题上踩雷区、越红线,这恰恰说明,打破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市场和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打破行政性垄断,本质上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也就是处理好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这个问题。

“要彻底打破行政性垄断局面,必须勇于打破原有的利益藩篱和制度障碍,敢于动现有利益集团的‘奶酪’。”政府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缩减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把该放的权放到位,把该营造的环境营造好,把该制定的规则制定好。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审查工作的统一化、规范化、实效化,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努力激发市场蕴藏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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