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在经营场地所在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工商所 办理名称核准服务;并且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完成,免费办理。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场地所在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凭《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当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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