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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规定存在哪些差异
发布时间:2021-06-20

从2013年1月1日起,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旨在督促小企业建账建制,提高核算水平,也助于税务机关根据小企业实际负担能力征税,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
尽最大可能使小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减少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以减轻小企业财务人员纳税申报的工作量,是财政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时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的成本计量、使用年限、净残值的确定,折旧、长期费用摊销的方法和期限,资产损失的界定,外币折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等方面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但是,毕竟立法机关和立法目的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仍有不少差异,纳税人只有掌握这些差异,才能避免纳税风险。
 
对小企业的判定标准不同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税收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具备建账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并且要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三个指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除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三类小企业外,应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划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分别对16个行业按照企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了小型、微型企业。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2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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