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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收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问题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6-20

  国家税务减税降费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推出深化增值税改革。那么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人纳税方面有什么改变呢?下面就跟小编了解一下吧!

  一、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是否需要备案?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以退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
  1.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四、2019年之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
  不可以的。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六、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七、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新设立的以设立后三个月销售额判断,举例而言,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2019年4—6月符合条件,可一并计提4-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一些资料,希望能帮到大家!如果对公司财税方面有什么疑问可以联系“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我们会为您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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