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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车辆购置税法7月1日起施行,带来三大新红
发布时间:2021-06-20

  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将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发生新变化了吗?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怎样计算?纳税人可享受哪些新的红利?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回应纳税人的关切。

  车购税税率无变化仍为10%

  据税务部门介绍,《车辆购置税法》施行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没有变化,仍为10%,应缴纳的税款是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来计算。
  即: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应税税率为10%。也就是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乘以10%的税率,来征收车辆购置税。
  举例:纳税人在汽车销售4S店购买一辆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1.3万元的新车,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款为1.3万元,剔除增值税税款的“不含税价”就是10万元,则该新车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为10万元,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是1万元。

  车购税法带来三大新红利!

  税务部门介绍,《车辆购置税法》可为纳税人带来的新红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调整征税范围后减轻了车主税收负担。

  7月1日后,购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等特种设备,不再需要申报纳税。
  在广东,全省平均每年仅摩托车就有约60万台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约占同期应税车辆总量的20%,因此,60万名车主购置相关车辆可不用缴纳购置税,直接受惠3亿元。

  二是取消最低计税价格,计税价格不再包括价外费用,利好车辆购置纳税人。

  据税务部门介绍,现行规定中,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购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需要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税款。
  而《车辆购置税法》施行后,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计税价格不再包括价外费用后,税务机关是直接按照纳税人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或者进口自带车辆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和消费税,来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三是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实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纳税人“三赢”。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通过本省(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亦可向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提出为其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低开发票少缴税不可取!

  税务部门特别提醒:虽然《车辆购置税法》取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低开发票,进行少缴税的不实申报。
  税务部门表示,施行《车辆购置税法》后,税务部门将通过车辆购置税管理系统,对车辆生产、经销等多环节销售价格进行全面采集、比对,重点监控评估销售企业的购销价格,大力强化风险应对,确保取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后收入稳定。
  同时,金税三期系统可按周自动采集每个车型的全国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申报价格是否偏低的重要参考指标。
  对于被判断为车辆购置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征收;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车辆经销企业进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多税种联动评估检查。
  此外,税务部门还温馨提醒,根据《车辆购置税法》和财税公告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确定依据,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等,属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的车辆。
  在2019年7月1日前没有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在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仍然需要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手续。购置日期的确定以购车相关凭证开具或者注明的时间为准。

  哪些车辆可免征车购税?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能源汽车免征、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执行吗?

  税务部门介绍,车辆购置税法明确对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也就是说,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新能源汽车免税和挂车减税等优惠政策在按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将会继续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8年第69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同样,现行留学生回国购买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带小汽车免税、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等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没有公布停止前,都将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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