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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20

     按内地与香港个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税

  财政补贴金额=在珠三角九市已缴个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纳入差额补贴范围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薪、劳务报酬等多项

  据广东省财政厅介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更好发挥财政政策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支持作用,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大湾区工作,2019年3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为落实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释放政策红利,鼓励吸引更多国际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生活,广东省出台了《通知》,公布有关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意见。

  《通知》主要包括:
 
      一是, 明确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 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及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纳入差额补贴的个人所得范围,鼓励外籍人才到大湾区工作创造价值,同时支持外籍青年来大湾区创业就业。

       三是,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便于各地具体衔接。

       四是, 为了更好地满足大湾区的实际需要,《通知》明确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具体由各市制定操作办法,赋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权。  

       五是, 明确了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认定机构以及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机构,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报省财政、科技(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确保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  

       六是, 明确《通知》试行一年。在总结评估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一年后视情况予以修订。  

       这一政策实施后,将使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粤港澳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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