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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要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1-06-20

  根据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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