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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1-06-20

  在如今的社会经济发展中,依法申报纳税是公司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相对于一般纳税人公司而言,其在日常运营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目有很多。增值税作为中国最主要的税收之一,近些年来,伴随“营改增”的全面落实,关于增值税申报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受公司的注意和重视。那么,一般纳税人公司怎样进行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需要报送的资料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是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的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或者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还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预缴增值税时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而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等纳税申报资料。

  其中,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相应出示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此外,如果你所在的企业,发生销售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的业务,应在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相关内容。对一般纳税人公司来讲,按期、及时完成纳税申报对公司业务开展、有序经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一般纳税人公司应对增值税申报相关事项进行具体了解和把握,从而确保公司增值税申报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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