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年报刚完,马上又来税收新政策!会计朋友们请做好收藏!
1、明确国地税合并有关事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
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税务总局宣布退还这18个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
序号
行业名称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
1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
医药制造业
3
化学纤维制造业
4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
金属制品业
6
通用设备制造业
7
专用设备制造业
8
汽车制造业
9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0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1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2
仪器仪表制造业
13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4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
研究和试验发展
16
专业技术服务业
17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8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调至8%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5、新购进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6、印花税两项优惠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7、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规定范围内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8、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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