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拓企业开拓产物落成条件如何确定?
【谜底】
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拓策划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惩罚步伐〉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拓策划业务包罗地皮的开拓,制作、销售住宅、贸易用房以及其他修建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拓产物。除地皮开拓之外,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其他开拓产物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落成:
(一) 开拓产物竣工证明质料已报房地产打点部分存案。
(二) 开拓产物已开始投入利用。
(三) 开拓产物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同时参考《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拓企业开拓产物落成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的划定:“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拓策划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划定精力和《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拓策划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惩罚步伐〉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划定,海南公司注册,房地产开拓企业制作、开拓的开拓产物,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及格,或是否治理落成(竣工)存案手续以及管帐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治理开拓产物交付手续(包罗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利用时,为开拓产物开始投入利用,应视为开拓产物已经落成。房地产开拓企业应按划定实时结算开拓产物计税本钱,海南公司注册,并计较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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