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工商财税为你解读知识产权的常见问题:如何更准确地界定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以及著作权归属?
关于职务作品的问题,有一般性规定,也有特殊的例外,目的是为了明确划分权利归属。
首先来看一般性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比如,写新闻稿件是报社记者的工作职责,但写小说就不是他的职责,即使是在工作时间所写;医生的工作任务是给病患看病,写医学论文不是他的职责,即使是利用了单位的办公室、电脑和数据资料;画师受雇于企业绘画,其工作职责就是绘画,所得画作当然是职务作品。
从著作权归属来看,在没有其他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这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从作品交付起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的,作者可以对外许可,但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分配,分配比例由作者和单位约定。因此,两年之内主导权在单位,两年之后主导权归作者。
一般情况容易把握,难点在于特殊情况。
第一种特殊情况是,作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且创作成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此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这种特殊职务作品必须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二是仅限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这四类作品类型;三是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必须是为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四是创作成果由单位承担责任。以上四者缺一不可。设计师上班时间利用单位设备为朋友设计庭院绿化工程图,该作品属于私活而非工作任务,单位也概不负责,不是特殊职务作品,而是一般个人作品。
另外,《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类作品称之为“法人作品”。那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有何区别呢?从定义上对比后可以发现,特殊职务作品似乎与法人作品并无二致。比如,法律明确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而软件同样符合法人作品的定义,可以看作一种法人作品。不过,特殊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在著作权归属上毕竟存在差异:根据规定,法人作品的署名者为法人,而特殊职务作品的署名却为参与创作的自然人。这里不是我们理解犯了错误,而是法律出了内部矛盾。
不管法人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做出这种规定的初衷,实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因为这类作品往往需要大量资本投入,由多人共同合作才能完成。
第二种特殊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实际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种情况目前是没有的,法律如此规定只是留了一个活口,以备出现特定情况时续写法律。而合同约定的情况实在太普遍了,毕竟《著作权法》是私法,遵从意思自治原则,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处置自己创作的作品。换句话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同意,合同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比如,签约作家为了先拿到一笔钱,把自己未来一段时间将要创作还未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提前卖给东家所有,价格要看作家的才华与名气而定。再比如,个人到单位工作前要签一份入职协议,文化企业的这份协议往往会包含一个著作权条款,不问是否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只要在单位为完成任务而创作,著作权一概归单位所有,而且不会受“两年”的限制。如果企业老板没有这样签,那绝不是他的仁慈所致,而是他对著作权法还了解得不够。
第三种特殊情况是,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多少道理可讲,此不赘言。
对于以上三类特殊职务作品,法律都拖了一句“多余的话”:前两个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后一个是“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两个规定都用了“可以”二字。“可以”是什么,是一种权利!那就是可以选择给,也可以选择不给。对于前两种情况,即便不给奖励,似乎也说得过去,因为作者毕竟还在单位拿工资或其他报酬。而后者就只剩下“看起来很美”了,版权解忧师实在不了解有多少执笔人曾经幸运地从著作权人手里接到过适当报酬。不管是“奖励”,还是“适当报酬”,法律如此规定实在是想给执笔人颁发一个“安慰奖”。
法律参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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