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设立的子公司,以外聘管理团队的形式进行运营。该管理团队属于外部合作单位,我司应向合作单位定期支付管理费用。请问所聘请的管理团队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在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时得确定这个管理团队人员的用工性质。
1、如果管理团队人员在子公司工作,受子公司规章制度约束,那么属于劳务派遣。由合作单位公司给子公司开给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子公司以此作为扣除凭证。
此时,工资薪金如果是子公司支付给合作单位公司发放,则贵司应以相关的费用直接扣除,不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如果是子公司直接支付给管理团队的人员,则该部分工资薪金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2、如果管理团队人员在子公司工作,但子公司没有管理权,仍由合作单位公司对这些人员进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相关规定,应由合作单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企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发票,子公司以此作为扣除凭证。
由于子公司是聘请的管理团队来负责企业的整体运营,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在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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