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A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取得了10万元的报酬,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发票。当李某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能否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15 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由此可见,李某作为其他个人,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又根据本细则的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故李某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起征点的规定。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同时《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的第2问中提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且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反之,如果未办理临时登记的,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
综上,李某属于其他个人,是否享受15万免税政策,如果李某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则可以享受每月15万及以内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除特殊规定外,则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的一般性规定,达到起征点的应税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5万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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