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因炒股取得的收入,请问是否也需要并入到综合所得当中,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年度汇算是针对2020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其中,综合所得包括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不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及纳税人选择不计入综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由于炒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综合所得,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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