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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怎样开具发票的?
发布时间:2021-06-20

企业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一般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增值税中的一个较重要的涉税概念,企业发生价外费用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增值税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发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

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价外费用的日常入账处理

1、收取的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包装物的租金是企业转让了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会计实务中它们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

随同销售行为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3、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

违约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滞纳金应分析是否具有利息性质,如果具有利息性质应该冲减财务费用,否则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通常情况下,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补贴应分析是否具有加价性质,如果具有加价性质应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否则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通常情况下,应作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

4、收取的代垫款项

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应该作为往来(应收、应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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