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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怎么申报?
发布时间:2021-06-20

每年的3月~6月,都是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之前跟大家讲解了比较多个人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问题,今天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就谈一谈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怎么申报?

实际上,个人取得的两类所得需要汇算,一个是经营所得,一个是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才需要办理汇算期清缴,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申报。每年3月31日之前进行。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计算

下面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大家能够更清晰理解:

个体工商户陈某,2020年取得营业收入196万,营业成本112万,税金及附加8万(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

营业费用12.5万(其中业务宣传费5万,其他营业费用7.5万);

管理费用22万(其中业主陈某的工资薪金4.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12.8万,职工福利费1.2万,业务招待费3万,其他管理费用0.2万);

财务费用0.3万;其他支出0.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陈某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

2020年,陈某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1.248万(养老0.96万,医疗0.288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1.2万,住房贷款利息1.2万)。

解析: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196-112-8-12.5-22-0.3-0.5=40.7万。

职工福利费调整:

扣除限额=12.8×14%=1.792,实际发生额1.2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宣传费调整:

扣除限额=196×15%=29.4,实际发生额5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调整:

3×60%=1.8万,196×5‰=0.98,调增=3-0.98=2.02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业主工资4.8万;

(2)行政性罚款支出0.5万;

(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

=40.7+2.02+4.8+0.5+3-6-1.248-3.6=40.172万;

应纳税额

=40.172×30%-4.05=8.0016万;

应补缴税额

=8.0016-3=5.00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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