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海南代理记账 > 财务咨询 > 日常财务咨询 >
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发布时间:2021-06-20

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已签订借款合同,若是股东在纳税年度终了还未归还借款,该种情况下是视为分红缴纳个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向公司借款,可做以下账务处理:

1、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

3、支付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4、还本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是一家专注于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代理记账、营业执照、资质代办、许可证、企业报税/年审、财务代理等一系列业务服务,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财税相关知识,欢迎点击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24小时客服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公司注册、海南代理记账、海南法律服务、海南猎头招聘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海南公司注册首选民企服务中心
x
如有疑问,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