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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售退回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1-06-20

企业销售商品,由于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销售退回,销售退回时,增值税是怎么处理的?

增值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区别

库存商品指的是虽然闲置,但是未来会用到,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比如说企业已经完成了商品的生产过程,检查完毕合乎规格标准验收入库。可以按照规定送往订货的单位,也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企业应该设置“库存商品”科目,对库存商品的增减情况还有结存情况进行核算。商品验收入库之后,会计科目由“生产成本”转入“库存商品”。对外进行商品销售时,需要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来进行账务处理。

库存商品的明细账会按照库存商品的种类和规格来划分设置。明细账的记账方式一般是数量金额式。

发出商品指的是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之下,已经将产成品、自制半成品以及包装物等发出,在运往客户的路途中或者已经被接收,但是还没有收到货款。在会计核算中发出商品并不能作为作为销售处理。

为了商品发出和货款收取的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所以设置“发出商品”账户组织核算。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还有代购货款发生的运杂费都贷记该账户,货款收到之后,按照发出商品成本和已经收回的运杂费贷记该帐户,由购货单位退回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也在该帐户的贷方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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