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计划向销售业绩较高的人员发放奖品(我司的各个地区的销售代理),这些销售代理不是我司员工,请问我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向销售业绩较高的非公司员工发放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可分一下两种类型:
(1)企业支付对方奖励时,随同销售的货物一同赠送给代理店,在同一张发票上将赠品按照折扣的形式开具发票;或者直接赠送给代理店,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
由于此时接受物品的一方是代理店,而非自然人个人,故,贵司此时没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而代理店将获赠的奖品发放给自己的员工时,由于是给自己的员工的非货币性奖励,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直接单独按照确定的名单,直接赠送奖品给非企业员工个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企业将该奖品赠送给非企业雇员,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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