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生产开发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增值税上享受税负超过3%的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那么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否也可以申请退回?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因此,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无法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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